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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作者:王红影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17日
律师咨询电话:15128273908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他们的主要区别:

一.     在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调整。
二.     主体方面。劳动关系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主体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三.     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的方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此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     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不包括给予纪律处分的形式。
六.     在支付报酬方面。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双方协商,当事人得到的是实现约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