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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隐名股东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王红影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30日
隐名股东,即投资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由于身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实际出资人常称为“隐名股东”,名义上持股人因为记载于章程等公示文件,常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至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干脆伪造假身份投资,则完全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法律关系的问题。        投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人身份和权利。对隐名股东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成为显名股东,避免发生权利旁落的情况。如果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有较大把握,就应当委托专业人士制作协议以确保有效。反之,如果投资人对该项目并不熟悉,只是出于对他人的信任,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投资,无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时更利于日后索回出资,但投资人对“显名股东”的约束力则微乎其微,其在被投资公司的权利也难以主张。
  二、出资单据或确认书,是隐名股东履行义务的证明。
  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期限等应当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明确,有关出资的转账凭证或交款收据等要完整无歧义,最好让显名股东出具书面文件,确认隐名股东已出资金额和时间。如果隐名股东身份可以向其他股东披露,则建议由公司及所有股东予以出资确认。
  三、公司章程,是隐名股东不可忽视的法律文件。
  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组织规范的极大自主权,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权利。如隐名股东可能希望尽快分红,但章程却可能对公司分红设定更高的限制,隐名股东的短期投资目标就可能与公司的长期投资计划矛盾。因此,隐名股东对此不能完全掉以轻心,在制定章程时就应通过显名股东表达自己的关切,对持股比例较低的隐名股东而言,这一点更应予充分重视。
  四、参与公司管理,是隐名股东保障权益的必要措施。
  为防止信息不对称,隐名股东应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尽可能了解公司的动态。根据隐名股东对自己身份的披露意愿以及其他股东的态度,隐名股东可担任或以显名股东名义指派他人任职董事、监事、经理或财务人员,公司的证照、印章、印鉴以及财物资料信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尽量掌控。如参加股东会或其他重大决策,还应注明自己的与会身份及姓名。
  五、发现权利被侵害时,隐名股东应尽快采取法律措施。
  根据被损害权利的不同情况,隐名股东可采取的措施也不尽不同。一般应尽快控制公司的公章、印鉴及财务资料,争取尽早进行清算。如协商不成,则应立即采取诉讼措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是隐名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该诉讼时效则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