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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红影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3日



顾名思义,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中自然包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分享利益的,但以一方名义所对外承担的债务。最明显的法律规定莫过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车辆登记在张三名下,在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张三配偶作为车辆共有人自然也应承担同样、连带的赔偿责任。但如若夫妻一方故意性、暴力性犯罪,需附带民事赔偿的,则应进行财产分割,至少应保证夫妻另一方的基本生活条件,不宜草率追加为连带被执行人。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公有制。但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如损害债权人利益,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包括法院判决、调解等形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机遇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